齐鲁网济南10月31日讯(记者 徐红梅)近日,山东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了《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提出的过渡期至2018年4月12日结束。立医疗机构应逐步消化掉不符合“过渡期内,有关企业和公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过渡期结束后,医疗机构不应再购入和销售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明确票据查验要求
目前,绝大多数药品从药厂到医院,中间需要经过四五家企业倒手。而推行“两票制”后,药品从生产企业到医院,中间只能流通一次。也就是说,药品出厂后到流通企业可以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不对于部分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
《通告》明确:自“两票制”启动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随货同行单,付款前索要、验证出货发票(第二票)和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第一票)复印件,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验明随货同行单、货、账三者一致的,可入库、使用;验明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符合“两票制”要求的,可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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