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中,经常能看到断绝亲属关系的情节,然而却很少有人深究,这种方式合法与否。近日,江西一律师在媒体上公开刊登律师函,上演了一幕现实版姐弟协议断绝亲属关系的剧情。
协议中,姐姐称被弟弟伤害无数次,无奈才出此下策。同时,协议还称弟弟“不思上进,是扶不起的阿斗”,免除弟弟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并撤出共同经营公司中弟弟的法人代表身份。
此举,在引发公众关注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的思考——协议到底是否有效?有血缘的亲属关系真能断绝吗?由此引发的赡养及继承关系是否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中国江西网首席记者郭俊
姐姐发律师函与弟弟断绝关系
11月17日,经当事人授权,江西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在报上公开刊登了一份《律师函》称:陈女士与陈先生原系姐弟关系,陈女士几十年如一日一直关心支持陈先生,但陈先生一直不思上进,属于扶不起的阿斗,陈女士借给陈先生的款项、各项开支等费用巨大。陈先生仍索求无度,陈女士被陈先生伤害无数次,甚至被迫得厌世,感觉生活没有意义。陈女士深感无奈,与陈先生协商后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书》。
按照协议约定:陈女士放弃陈先生的借款、开支等费用,陈先生不用归还;陈女士与陈先生从此断绝亲属关系,陈女士对陈先生所承担义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陈女士依法所得收益与陈先生没有任何关系;陈先生不得再行纠缠陈女士,否则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断绝血亲关系虽古来有之,但在现代社会,通过协议断绝亲属关系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引发诸多争议。
“自然血亲关系包括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均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属关系,不能通过双方协议解除,更不能通过单方申明解除。”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颜三忠说。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华则分析说,断绝亲属关系其实并非不可。因亲属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另一类是拟制血亲。虽然前者不能人为解除,但拟制血亲关系因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却可以依法解除。
“断绝血亲关系的协议,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解除身份关系协议。然而血亲关系是一种伦理事实,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予以解除是无效的。当事人通过协议而后通过发函断绝亲属关系,个人认为只对双方之间起到告知作用,并不产生全部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分析说。
既然如此,本案中姐弟协议断绝亲属关系,后又公开刊登律师函,意义究竟何在?
“通过协议断绝自然血亲关系,应属无奈之举,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宣告意义,表示双方的社会关系已回复到一般人际关系,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李春华道。
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强也认为,先通过协议形式断绝姐弟关系,再以律师函的形式公开,所起到的只能是消极作用,没有积极意义。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事后若弟弟仍纠缠不清,拒不履行相关条款,也没有任何办法?
在颜三忠看来,虽是血亲关系,但成年姐弟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姐弟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姐姐没有抚养弟弟的法律义务,也没有拿钱给弟弟的责任和义务。
“弟弟如果基于姐姐的亲情而纠缠姐姐,是非法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刘东强表示,通过协议断绝亲情不应提倡。社会生活中,矛盾的产生是难免的,关键是如何积极的解决矛盾,而不是通过协议的形式隔离矛盾。
协议免除弟弟赡养义务是否有效?
协议中另一个引起争议的焦点是,姐弟约定,双方的父亲养老、生病、百年后事等事项,所需花费的所有费用都由陈女士承担,无须陈先生承担。
网友认为是陈先生放弃了赡养义务,双方父亲没有参与协议,这样的约定真的合法有效?
颜三忠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父母子女之间的协议加以免除。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允许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但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赡养义务不但是物质层面的,还有精神层面的。”刘东强指出,姐姐通过协议将弟弟的赡养义务免除,不但不合法,而且对父亲的权利造成明显的损害,直接后果是赡养人由姐弟二人变成姐姐一人,这样给父亲至少在精神层面是一个打击,也违背了我国传统文化所提倡的孝道。
张新年提醒,意图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矛盾和争议的思路值得提倡,但是当事人需要清楚法律适用的边界所在,不然很可能事与愿违。
换个角度来看,协议签订后,此举会否影响到二人父亲过世后的遗产继承分配?
李春华解释称,即便该协议生效,只要弟弟并非故意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对于父亲过世后的遗产的继承并不必然会产生影响。当然,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一方届时可以要求适当多分遗产。
称弟弟是“阿斗”侵犯了名誉权?
“陈女士几十年如一日一直关心支持陈先生,但陈先生一直不思上进,属于扶不起的阿斗。”律师函中这句颇具情感色彩的话,由于涉及到姐姐对弟弟的指责,同样也引起了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讨论。
“姐姐授权律师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律师函,指名道姓称弟弟‘不思上进,是扶不起的阿斗’,明显侵犯了弟弟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颜三忠解释说,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以书面方式贬损他人人格,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表现。
在张新年看来,“不思进取”、“扶不起的阿斗”是对弟弟的负面评价,通过登报公然发律师函的方式将这种不利评价进行传播,必然导致弟弟名誉上的损害,建议立即停止。
“作为弟弟,也可以依法要求姐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至要求损害赔偿。”刘东强补充说。
公司事务调整仍须遵循法定程序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协议还约定,陈女士在一个月内把陈先生法人代表撤出,一个月后公司任何事情均由陈女士负责,与陈先生无关;陈女士放弃陈先生的借款、开支等费用,陈先生不用归还。
由此可知,弟弟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与姐姐共同经营了公司。那么,公司事务能否因二人间的一纸协议而调整呢?
颜三忠认为,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要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变更的决议,并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并经过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凭双方签订的一纸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弟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本人名义为公司签订各类合同以及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后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姐弟之间的相关协议约定只是内部性的,只对姐弟二人产生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对外效力,即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其对外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李春华解释说。
刘东强则指出,如果将弟弟的法定代表人更换,同时姐姐将弟弟的股权收购,那么弟弟自然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弟弟仍然持有公司股份,则弟弟仍然依法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其姐弟之间的协议不完全受法律保护。
“想要合理合法的解决公司事务问题,双方最好以公司名义到工商部门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随后姐姐可要回弟弟手里的公章、空白合同之类的材料,同时通知所有的合作公司,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日后相关合作事宜请与新任法定代表人联系。”刘东强补充说。
张新年则认为,协议中,仅姐姐放弃对弟弟的债权的约定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合法有效。对这部分内容,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无须发函予以公示。
家庭成员纠纷协商未果可起诉
其实,家庭纠纷时有发生,但极少有像本案中姐姐这样“突发奇想”发函断绝亲属关系的。然而这样的处理方式,事实上也并非就能起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效果。那么,类似的家庭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可以理解当事人激愤之下公开发函断绝亲属关系的想法,但这么做并不妥当。”李春华表示,家庭成员间发生纠纷,经协商调解未果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宜采取此类公之于众的方式。即便是逼不得已,也应尽量避免使用过激或者贬损性言辞,否则极易导致旧怨未解,又添新结,得不偿失。
张新年则指出,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面对家庭矛盾,建议平和友好内部协商解决,或者寻求其他亲属内部协调,只有在矛盾尖锐,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建议诉诸法律的途径依法解决。
颜三忠称,重视和呵护亲情,是一个人终身的课程,也是家庭幸福的港湾,不能轻言放弃。每个成年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应当学会对自己负责,不能永远依赖亲人。同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严重伤害亲情的行为不能一味容忍,要依法维权,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