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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出台沿江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管理办法


 
2017-12-20 16:06:55

    12月19日,记者从南昌市交通局获悉,南昌出台沿江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管理办法,将规范处理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污染物质,进一步改善港区环境。

    船舶须按规定配备油污水舱等防污染设备

    据介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按规定配备油污水舱(柜)、生活污水贮存舱(柜)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其相应的标准排放接头、船舶垃圾告示牌,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船舶污染应急设备等。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禁止向赣江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码头或者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置。涉及含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油品运输船舶的洗舱水应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接收处置。

    船舶进行污染物排放(上岸接收)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收存码头或者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的污染物接收单据,并在相应的船舶防污染文书上如实记载,供海事管理机构备查。

    码头垃圾接收运转须与城管等部门签垃圾清运协议

    码头经营单位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配备必要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和应急器材:在明显处设置污染物接收告知牌,并至少分别设有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接收存储设施;在码头前沿安装船舶生活污水上岸标准通岸接头和储存设施;从事散装化学品液体货物和石油成品油装卸作业的码头(包括水上加油站),根据装卸货物的特性,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器材和物资。

    码头垃圾接收运转由码头经营单位负责,码头业主应与当地城管(环卫)、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单位签订垃圾清运协议。偏远地段无地方单位接收的,应与污染物接收单位签订转运处置协议。生活污水储存设施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需建设生化处理装置,并应达标排放。接收的含油废水等危险废物必须送交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需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作业

    船舶污染物接收站由港口所在地政府按相关规划负责建设,其接收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和安全要求。接收设施、设备应包括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接收设施、储存设施及配套的标准通岸接头、输液软管、起吊设备等;有含油污水初步油水分离处理设施,经初步油水分离后产生的废油,应有专门储存设施进行临时储存,分离后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应达标纳管排放。

    另外,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人员应当掌握接收设备、器材的操作程序,安全防污染规定以及人员防护要求。

    在船上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的人员还应符合船员适任条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作业,且应建立健全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工作制度,落实防污染责任,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合理安排污染物接收作业时间,提高污染物接收船巡航接收频率,主动询问过往船舶是否有污染物接收需要,确保污染物能及时得到接收。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 实习生邓家志 王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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