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在六安一国企改制过程中,1400多万国有资产被隐匿,并被转入改制后的企业。昨日下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私分国有资产案。
据了解,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冉某某在担任六安一家公司改制领导组组长期间,伙同时任公司改制领导组副组长的辛某某,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隐匿账外资金717万余元、隐匿固定资产276万余元、虚增负债171万余元、隐匿期后利润151万余元、虚假列支土地出让金113万余元,共隐匿国有资产1400多万元,并将其转入改制后的公司。
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冉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二、被告人辛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三、本案的违法所得1400余万元予以追缴。
省高院研究室主任庞梅称,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该案中,冉某某、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实施,其行为在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改制结果是全体职工均持股,并按照持股比例获利。冉某某在改制后公司中占有48%的股份,普通职工只占股0.1%,虽然形成了480倍的悬殊,但全体职工占有了企业22%的份额,在改制中获益。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