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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一男子歌厅邂逅女子 带回家过夜欲强奸未遂获刑九个月


 
2017-12-21 17:50:37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熊树海 彭雨冰)感情本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但周宁一男青年王某却自认为一妙龄女青年对其有好感,在将对方带回家后,不顾对方的反抗,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12月20日下午,记者从周宁县法院获悉,王某因犯强奸罪,被周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相识当晚双方态度暧昧

  据介绍,男青年王某今年24岁,高中文化,经商。今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在周宁县城一家KTV包厢里唱歌期间,认识了女青年朱某某。当晚唱歌结束后,王某与朱某某等人又前往当地一家烧烤店吃夜宵,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2时许才结束。

  据悉,在此过程中,王某与朱某某态度暧昧,二人之间多次拥抱、亲吻。为此,王某以为朱某某对自己有好感,便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在吃夜宵时,王某数次要求带朱某某回家过夜。

  夜宵结束后,王某将朱某某带至自己居所。在房间里,王某将朱某某推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朱某某的拒绝与反抗。后来,王某又强行褪去朱某某的衣服,终因朱某某的强烈反抗而无法得逞。

  见强奸不成,王某某怒不可遏,便动手殴打朱某某。朱某某挣脱后,躲进王某居所茶室内,通过微信向朋友求救。后于当日5时许,在朋友的帮助下才逃离现场。

  据了解,案发后,经当地警方鉴定,朱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王某于当日下午4时许,向警方投案自首。

  属强奸未遂获刑9个月

  此案经周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在审理中还了解到,王某曾因殴打他人,于几年前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具有劣迹,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行为,依法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周宁县法院最终以强奸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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