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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女企业家投资项目5000万变违建 血本无归成老赖


 
2018-1-21 19:09:09

职能部门定为“违法建筑”,法院两次审判为“合法建筑”

忠仑社一25000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遭遇“身份”困局

湖里区忠仑社76-77号的某创业园和美食街,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是周边最大的商业综合体。

几年前,女企业家张晓薇,被招商进驻经营,她耗费巨资装修,却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各职能部门告知该建筑手续不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在随后的民事纠纷中,法院又判定忠仑社76-77号为“合法建筑”。

商户们对此议论纷纷——湖里区职能部门和法院,对忠仑社76-77号的合法性,在认定上为什么会产生严重分歧?建筑主体的合法性,究竟由谁才能权威认定?

企业家:投资5000万血本无归

8年前,经过相关招商会,张晓薇签署了《合作意向书》,租赁下忠仑社76-77号的建筑群楼。

撸起袖子大干一场的张晓薇,将该项目开发为商贸酒店和配套服务,投资了5000多万元建成了鹭海龙美食城、鹭海龙宾馆等众多项目。

然而在租赁下该场所,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时,经营者张晓薇才发现出了问题。“消防审批办不下来,不能合法招商,更难以顺利经营。”

消防审批为什么办不下来呢?“我租赁下来才发现,这个建筑群楼在政府审批上,手续不齐全,因此难以获得规划许可手续和特种行业的消防审批。建筑的合法性,影响了我的事业经营!”

在“违法建筑”里经营的鹭海龙美食城,每月房租高达40多万元,在经历了建筑物配套缺失,无法办理功能变更这些波折后,张晓薇的资金链断裂,在血本无归后,连房租都承担不起,被强制执行退出忠仑社76-77号的经营。

经历了这场投资失败,张晓薇陷入绝境,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市规划局:这里部分用地是“规划路”

忠仑社76-77号为什么被认定为“违法”?规划部门将这一地块,定性为“规划路”。

根据《厦门市规划局不予规划许可决定书》中“编号(2011)厦规建 不许第001号”上,厦门市规划局给出了具体依据和理由:“该工业厂房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且位于湖边水库片区西侧的规划路上,与规划矛盾。无法办理建筑功能变更的规划许可手续。”

而《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忠仑社76—77号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函》上,指出:“该地块建设的四栋建筑物(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未办理任何规划手续;且该地块部分用地位于规划的城市次干道——金盛路范围内,因此该项目无法办理改变功能的规划许可手续。”

厦门市土房局:确权未能通过审核

在忠仑社76-77号的合法性认定上,国土部门的意见和规划部门一致。

厦国土房信复查(2015)0045号文件上,厦门市土房局对忠仑社76—77号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做出认定:“工作表中并未经规划、土地、环保和消防等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只能说明当时该企业有申报建筑物确权未能通过审核。该表不具备合法有效性。”

厦门市土房局的这一认定,得到了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的支持。在闽国土资信核(2015)165号文件上,国土资源厅复核意见:“该表格不具备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复查意见(厦国土房信复查(201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依法予以维持。”

湖里消防:被实施火灾隐患挂牌督办

用于商业用途的忠仑社76-77号,在消防安全上存在什么问题?

2017年4月18日,湖里消防大队在对忠仑社76—77号进行实地检查后,核查处理情况文件中指出:“由于湖里区忠仑社76—77号的4栋建筑属于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包括使用功能变更)的违法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和《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在书面文件中,湖里消防大队透露:“2017年3月23日,湖里区政府批复同意对厦门市湖里区忠仑社76—77号建筑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厦湖府(2017)35号)”

法院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

围绕着忠仑社76—77号的合法性争议,租赁合同的双方,产生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认定:“租赁标的物已取得乡镇企事业用地许可证、并在2003年4月经相关部门补办了相关手续,虽然不符合抗震标准,但经抗震加固后,可以使用。同时租赁标的物使用功能的变更,也经相关部门批准,因此租赁标的物为合法建筑。”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讼争租赁标的物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且已经获得《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因此不属于违法建筑。”“如果建筑被认定是违法的,那是否意味着招商合同存在欺诈?如果建筑被认定是合法的,那将来这两万多平方米的场所,拆迁补偿要参照什么标准?”张晓薇迷茫地说。

律师说法

应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就此事件,导报记者采访了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郑律师、林律师。

两位律师分析认为:如果认定是违法建筑的前提下,依据出租方和承租方合同约定义务,出租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承租方张晓薇可以主张赔偿方案。而以目前仍然在经营的情况看,出租方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嫌疑。如果认定是合法建筑的前提下,那么承租方张晓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职能部门先前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影响了其经营和收益,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不管认定结果是合法建筑还是非法建筑,都不应该由企业家来买单。有关部门应该给企业家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海峡导报)

 

编辑:上海在线 sh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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