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岁的吴先生和74岁的于女士谈起了黄昏恋。两人火速结婚后,吴先生立下遗嘱,将一套房赠给于女士。不久后,吴先生想变更遗嘱。于是,于女士与吴先生的儿子儿媳吴小生夫妇协商,双方各占该房50%的产权比例。
不料,待吴先生去世后,于女士却突然“反悔”,并独自将房屋出售。吴小生夫妇一怒之下,将吴女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男子与后妈因分家纠纷闹上法庭
据法院介绍,2016年2月,84岁的吴老先生和74岁的于女士谈起了火热的黄昏恋,两人迅速登记结婚。结婚后不久,吴先生立下公证遗嘱,内容大意是,在自己去世之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爱妻于女士一人继承。
婚后,由于吴先生与于女士感情退温,另一方面他也觉得亏欠自己的儿子吴小生。于是,吴先生多次提出想变更公证遗嘱。
于女士知晓后,与吴小生夫妇多次协商,双方于2017年9月达成共识并签订《承诺书》,约定于女士和吴小生夫妇各占该房50%的产权比例,但房暂挂在于女士名下。对于吴先生的财物,首先保证吴先生治病需要,不足部分原、被告承担50%,超出部分原告与被告各50%。
不久,吴老先生去世。料理完吴老先生的身后事之后,吴小生夫妇请求于女士履行先前的约定。不料,于女士不仅拒绝了他们的请求,还独自将房屋出售。经协商不成,吴小生夫妇将于女士状告至上海宝山法院,根据《承诺书》中的内容以分家析产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售房款的一半。
法院: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承诺书》不是析产协议
庭审中,被告于女士辩称,涉案房屋权利自始至终与原告吴小生夫妇没有关系。吴老先生在世时,涉案房屋属于吴老先生的个人财产,吴老先生死亡后,于女士依据吴老先生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继承所有。另外,《承诺书》中的承诺内容只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在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前,于某撤销赠与合同,不再赠与原告吴小生夫妇1/2房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于女士表示,退一步来说,即使吴老先生生前口头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留给原告吴小生夫妇,也不能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综上,于女士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吴小生夫妇的诉请。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诺书》不是析产协议,只能视为带有预期赠与性质的协议,涉案房屋系吴老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吴老先生死亡后,被告于女士基于其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原告自始至终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或者共有人,原告吴小生夫妇以分家析产纠纷起诉,因未能举证完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双方在吴老先生生前签订的《承诺书》的预期赠与协议的约定,在吴老先生生前及死亡后,未有无效的情形出现,《承诺书》约定的赠与协议有效,现被告于某继承了涉案房屋并予以出售,并不愿意交付1/2的房屋出售款给原告方,视为被告于某撤销赠与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小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上海宝山法院提醒大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又具有不同的效力,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如果订立了公证遗嘱后想变更遗嘱内容,应依法撤销原先的公证遗嘱后订立新的遗嘱,或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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