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旅游过程中参加“草原骑马”活动时,从马背上坠落受伤,致全身多处骨折,后向某知名旅行社及深圳某旅游公司赔偿46.7万余元。近日,上海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女士自行承担七成责任,获赔9.6万余元,该案经二审判决生效。
张女士于2017年6月6日通过某知名旅行网手机APP预订了“贵州7日亲子营”旅游产品,出行人为3人,支付旅游费10840元。产品确认单载明,该旅游产品由深圳某旅游公司作为委托社并提供具体旅游服务。7月21日行程开始当天,张女士与深圳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合同附件“旅游行程表”载明,第三日行程包括草原骑马。
行程第三天,张女士在贵州龙里大草原参加草原骑马活动时,从马背上坠落受伤。经送当地医院诊断,张女士身体多处骨折。之后,张女士在住所地医院进行了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0500余元。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女士经治疗后遗留右肩及腕关节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
去年10月,张女士向上海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某知名旅行社及深圳某旅游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6.7万余元。张女士认为,两被告没有尽到警示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共同对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上海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深圳某旅游公司就本案事故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张女士损失92350元;驳回张女士其余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意见,对赔偿金额作出调整。
承办法官赵琛琛在阐释判决理由时表示,首先,根据涉案旅游合同,本案的责任主体是深圳某旅游公司。其次,在案证据表明,被告深圳某旅游公司在明知骑马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既未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也未在行程中以明示方式进行警示告知,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在骑马活动进行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该被告公司在旅游服务提供中存在不当之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再次,原告作为50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对骑马具有一定危险性这一常识性的认知应当了解并认知。因此,原告在明知骑马有危险及自身状况的情况下,仍参与骑马,在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由外界干扰因素导致的情况下,因马匹原因导致原告坠马,属于活动自身风险,原告对该事故也应当负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以及救助措施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承担事故70%责任,被告深圳旅游公司承担30%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