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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人实名举报疑涉百亿国有矿产资源流失


 
2017-6-12 23:54:20
今日上午,陕西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土地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宗博在其微博@秦人金宗博 中,发出一封实名举报信,指青海省商务厅个别领导滥用职权炮制虚假红头文件,导致价值百亿元的国有矿产资源流失的问题。

  金宗博在举报信中称,2014年4月10日,在金土地公司诉香港华利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华利公司)、兴青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兴青公司出具了一项证据“青海省商务厅青商资字[2005]296号《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简称296号文件),法院依据这一证据,判决金土地公司败诉。

  而正是296号文件让一起简单的国有矿产资源转让变成“一女二嫁”,三家公司上演“三国杀”的局面。

  实名举报的金宗博表示,现在有足够的证据和事实证明上述296号文件是虚假公文。

  金宗博在微博中公布了商务厅出具的两份[2005]296号文件。一份[2005]296号下发日期是2015年11月10,名为《关于拟邀请巴基斯坦技术人员来我省进行藏毯技术指导的函》。

  而决定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最终归属的[2005]296号《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的批复文件的时间是2015年10月19日。

  举报信称,2007年7月20日,西宁市中院到青海省商务厅调查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简称紫金公司)股权变更情况,青海省商务厅外资处处长王熙惠答复:“自2003年7月9日至今,对于青海紫金矿业公司,商务厅一直未作过关于其任何变更的申请和批复”

  2007年12月6日,西宁市中院再次调查紫金公司股权变更情况及296号文件真伪,青海省商务厅外资处处长王熙惠再次答复:“兴青公司提出过,但未审批。华利公司、紫金公司、金土地公司没有提出过申请”。“蹊跷的是在紫金公司没提出过申请材料的前提下,何来针对紫金公司的296号批复文件?” 金宗博说。

  金宗博举报称,296号文件显示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这一条批复内容严重违背经济学和法律常识。股权转让与债权债务转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在该批复中,股权的转让方是华利公司,受让方是兴青公司,按该批复的要求,受让方兴青公司因为受让了华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权,就得承继转让方华利公司的债权债务,这一逻辑错误令人费解。

  金宗博还举报称,为了甄别、确认296号文件的真伪,西宁市中院在2014年4月10日开庭之后又进行了两次调查,青海省商务厅6月29日《复函》称“当时具体经办人张丽芳同志现在国外学习”,“我厅拟请贵院延长取证时间,我们将继续与经办人联系,抓紧督促其尽快回国后详细质证,再由我厅正式向贵院出具证明”。青海省商务厅厅10月24日的《复函》称“发现存在文号重复等问题”,“经我们与当时文件经办人(目前正在国外学习深造)联系询问,该同志回忆文件底档可能保存在所在处室”,“我们将继续与文件当事人联系  查清事实后即向贵院正式回复 ”。

  值得注意的是,时至今日,青海省商务厅仍未查清296号文件的真伪,也未正式向法院回复。

  此外,金宗博还举报称,马少伟手持296号文件,于2005年10月代管紫金公司,借机霸占青海木里一井田煤矿,在至今无采矿证的情况下,仍然疯狂进行破坏性开采。据青政[2011]7号文件和2011年3月17日《青海日报》报道显示,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2010年度煤炭产量112万吨,收入56793万元。经专业人士测算,2007年初到2014年6月底,在七年半的时间里,马少伟从木里一井田煤矿非法采煤2162万余吨,非法收入163亿多元,非法获利高达105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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