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报道: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日前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项目,应进行项目调整。对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严重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撤销项目,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黑名单”。
《办法》指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和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司局(以下简称各相关司局)共同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职责。
《办法》指出,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应明确每一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原则上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办法》指出,现场稽察检查应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完善稽察检查项目、稽察检查人员“双名录库”,随机抽取被稽察检查项目和赴现场稽察检查人员,加大稽察检查结果公开力度,确保稽察检查行为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赴现场稽察检查人员与被稽察检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