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方企业履约10年投入近亿元后,福建龙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龙海市政府独资国企,下称“龙海城投”)以政策发生变化为由,单方宣布了解约。为此,引发了一场诉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8年12月24日,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龙海城投的解除函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表示,有关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法律问题,双方可以另行处理。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告方龙海市振立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振立公司”)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
2019年5月13日,澎湃新闻从振立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到,福建高院已召开庭前会议,听取双方答辩意见。其中,地方政府的政策变化能否作为合同解约理由,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履约10年后国企发函撤销合同
一审判决书显示,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日,龙海城投作为甲方,根据龙海市政府的授权,与振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龙海市芦州大道综合开发建设合作项目协议书》(下称“涉案协议”)。
2018年3月30日,龙海城投作出解除函给振立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协议。
解除函中表示,原定协议中规定关于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付投资成本及对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分配的约定、把投资与土地收入进行挂钩等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通知)和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通知)规定,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振立公司认为,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16】4号通知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范畴,不能认定成为合作协议无效或解除的依据。
2018年5月30日,振立公司收到函告后表示不同意解约,两个月后向漳州中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龙海城投是否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协议?
漳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协议部分无法履行,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双方又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龙海城投可以解除合同。
庭前会议:原告提交最高法判例
振立公司方面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2019年5月8日,福建高院召集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听取了双方观点。
庭前会议上,振立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18年1月最高法向社会公布的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的一个案例。
判例显示,四川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与重庆一家投资(集团)公司,在2008年订立了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该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
但是到了2014年,区政府发函表示,这些协议违反了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政策精神,要求终止履行协议。该公司诉至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区政府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相关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区政府继续履行与某投资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振立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最高法公布的判例和本案性质相似,均是以政策变化为由提出的解约,而该理由明显不能成为单方解除合同的依据。
龙海城投的答辩状显示,其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策对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即“若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服从政策规定并友好协商解决”。这是双方对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必须解除。
“按照协议规定也是先协商后解约,而不是先解约后协商。”振立公司代理律师认为。
此外,龙海城投还认为,本案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由于上述政策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对土地出让金收益或者溢价进行分成,因此合同双方约定的对土地出让收入进行分成的条款不可能继续履行。
庭前会议进行了约两个小时后结束,审理人员未确定开庭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