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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旅客滞留7小时 “国航监督员”到底是什么岗位


 
2019-7-14 17:56:18

 封面新闻记者 杨金祝

  7月13日,微博认证为编剧的李亚玲发文称,7月12日,她乘坐国航CA4107次航班从成都前往北京时,一名自称是“国航监督员”的女性大声斥责同机乘客。最后,在这位监督员的电话举报下,几名乘客在下飞机后接受了警方调查,滞留了7个小时。

  随后,@中国国际航空 在官方微博中回复称: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目前,该回复评论已经被删除。

  7月13日晚间,李亚玲就“国航监督员事件”再发微博,称国航方面有关负责人及高层领导已先后联系自己,并表达歉意。但具体情况目前不方便透露,双方约定周一到国航总部面对面沟通解决。

  目前,该事件已经引发广泛关注,这名“监督员”什么来头?国航究竟有无设置相关岗位?

  李亚玲在微博公布了一篇“当事女乘客的回应”的文章

  “国航监督员”斥责乘客并报警

  相关旅客滞留7小时

  李亚玲在微博中称,飞机刚滑出停机位时,有名女乘客正在打电话。在广播提醒关机后,该乘客将手机关机。而自称“国航监督员”的旅客在头等舱大声斥责其他旅客打电话和玩手机的行为,并要求机组人员在飞机降落后,把几个旅客带到机场公安局学习航空安全法。

  随后,自称“国航监督员”的旅客继续斥责,要求机组人员提供相关旅客身份资料,同时拍摄相关旅客、要求机组报警并填写投诉表要求空乘签字。

  飞机落地后,该名旅客拨打了电话报警,通知了机场警方,要求将同机的四名乘客“扣下来”。“ 没想到我下飞机时,机组接到了什么电话,要求我留下来配合调查,因为接我的司机已经在出口处等着了,我没理会,还是快步走了,但是另外几个旅客居然就真的被他们拦下,让警方带走了……”李亚玲表示,最后同行乘客告诉她,他们滞留机场7小时,配合警方的调查。

  14日中午,李亚玲在微博公布了一篇“当事女乘客的回应”的文章。其中提到,“我和我朋友两人,还4名机组人员被带走协助调查。警方对我进行了安全教育,警告一次。至于给予对方什么处理结果我不清楚。”该乘客表示,7个小时的时间里,主要是在做笔录以及向警方谈对这件事的看法,警方建议双方见面调解。最后,她们与报警者进行了当面调解,“报警者此时已经不在像飞机上那么激动了,看起来平和了不少,又举了若干空难的例子。”

  “国航监督员”到底是什么岗位?

  国航已删除相关评论

  事件中,李亚玲及当事乘客对“国航监督员”提出了质疑。李亚玲在微博中提到:国航监督员到底是个什么职位?有哪些法定权利?

  13日下午,国航官方微博在其微博下评论表示,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但当天晚间,国航官方微博已经删除这条微博评论。

  13日晚间,国航官方微博已经删除这条微博评论。

  公开信息显示,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简称“监察员”而非“监督员”。根据2005年5月3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监察员由民航总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从规定的职责权限来看,监察员可以在飞机上做出前文提到的“联系机场公安”、“要求乘客配合调查”等。

  在一篇名为《国航力促全员服务提升》的文章中,有这样一句话:6月29日,他们以服务提升员工再动员的形式,推出新的服务举措,并邀请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为促进服务提升共同努力。

  同时,在民航资源网2007年发布的一篇文章称,当年7月26日,为答谢社会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曾特地邀请14名社会质量监督员,在该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波音737模拟机上亲身体验了一下“开飞机”的感觉。

  2009年1月10日,国航西南分公司还在成都举办了一次高规格的“社会质量监督员新春答谢酒会”。

  里面提到,“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从1994年开始实行,社监员每年从该公司常旅客中义务聘请,由他们不定期地对公司购票、地面服务和空中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用《服务质量监督表》的方式回馈。据统计,每年社监员向公司反馈有价值的服务质量调查表200余份,对提升公司服务质量起到了推动作用。另外,所有社会质量监督员也是公司知音卡的金卡和白金卡客户,和他们加强沟通有助于进一步增加优质客户对国航的认同。”

  此外,记者发现,曾有网友在微博上晒过类似国航监督员的相关聘书。目前,国航暂未对此事件作出具体回应。

有网友在微博上晒过类似国航监督员的相关聘书有网友在微博上晒过类似国航监督员的相关聘书 

  涉事女子确系国航员工

  曾因辱警被拘

  13日晚,李亚玲在微博再度发声,曝出自称“监督员”的女子是国航客舱服务部办公室的牛宇虹。并称,牛宇虹有多次类似事件记录。“这不是她第一次了,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显示此人曾因同样的事情大闹首都机场,被行政拘留5日”。李亚玲在微博中表示。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上面的确有牛宇虹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纠纷。

  2015年2月11日发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50号)显示,牛宇虹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行政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为由,提出再审申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作出京机公分(法)决字(2013)第3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及相应证据在案为证,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决的程序均无不妥。两审法院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同时,据2014年10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牛×1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机场公安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京机公分(法)决字(2013)第3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11月7日,治安支队出警民警在处置牛×1与客舱部同事发生纠纷的警情时,在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一层111接待室依法询问牛×1的过程中,牛×1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工作,强行离开接待室并冲至机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多次大声辱骂该民警,并向其面部吐口水,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牛×1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记者联系到该案件“牛×1”的委托律师,对方证实“牛×1”正是牛宇虹。从判决书披露的内容看,牛×1与客舱部同事发生纠纷,也与李亚玲微博中披露的内容相符。同时,网上流传的“中国空乘中心”微信群聊天记录中也显示:名为“国航客舱部办公室 牛宇虹”在群里多次发布与飞机上事件的相关的文字和图片。

  14日下午,有相关人士向记者证实,该女子确系国航员工。

  7月13日晚间,李亚玲在微博中透露,已有国航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联系她表达了歉意,双方已经约定星期一(15日)到国航总部沟通此事。

  封面新闻将持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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