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民事判决书,华鑫证券员工王某某因合同期满后被解雇。王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华鑫证券支付各项费用48万,但仲裁结果仅支持了不足一万。王某某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华鑫证券支付王某某11万元。
合同期满被辞退 申请仲裁索要48万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王某某因被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招录在此营业部工作。
2015年8月,王某某调至华鑫证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为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的劳务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王某某于新三板业务管理总部担任挂牌推荐岗位。上述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了有效期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的劳动合同。
2017年12月20日,华鑫证券人力资源部向王某某发送短信及微信,告知其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12月15日到期,要求王某某在2017年12月22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并称公司将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华鑫证券于同日取消了王某某的考勤权限。
但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19日依旧前往华鑫证券工作。王某某提供证据显示,其所在团队的同事刘某2017年12月18日还发送微信与自己沟通工作。
2017年12月25日,王某某向华鑫证券发送电子邮件,称自己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一直在华鑫证券工作。希望华鑫证券支付2015年8月的工资7650元,而9月至11月则应支付其双倍工资。
2018年1月8日,华鑫证券向王某某邮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表明公司已经多次通知其劳动合同到期事宜。2018年1月11日,王某某签收了这份通知书。
2018年1月24日,王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华鑫证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1万元;2015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工资4.59万元;2015年7月1日至11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2万元;2017年度年终奖3万元;2016年度及2017年度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资共计0.88万元;2017年11月的报销款0.15元;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工作日及周末加班费29.6万元以及支付2018年1月5日至3月4日延误退工经济损失0.33万元,共计48.38万元。
2018年2月7日,华鑫证券提出反申请,要求王某某返还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工资0.36万元并填写项目交接表、返还门禁卡及饭卡。
对于上述申请,仲裁委员裁定:
华鑫证券支付王某某2017年度年终奖2万元,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0.36万元,2017年11月报销款0.15万元,2015年11月9日至2017年12月20日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0.09万元,2018年1月5日至3月4日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0.33万元,共计0.93万元。
王某某返还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0.34万元;返还门禁卡及饭卡,并配合华鑫证券填写项目交接表。
部分主张获法院认可 获赔金额提高10万
王某某对仲裁结果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华鑫证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1万元,2015年6月1日至11月8日工资4.04万元,2017年度年终奖3万元;不返还华鑫证券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工资0.34万元。
王某某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6月3日至10月12日与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时任负责人曹某和华鑫证券管理人员秦某等人的邮件往来,以证明自己自2015年6月起便提供劳动。
工资单显示,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王某某每月基本工资7000元,其他补贴450元(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该项金额为650元),另有金额不等的福利费及奖金等。
华鑫证券则表示,王某某开始在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学习,2015年8月至华鑫证券总部学习,华鑫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系其分支机构,工资虽由华鑫证券核算,但通过该营业部自行发放。华鑫证券还表示,王某某工作至2017年12月15日,此后其即便到过华鑫证券,也未提供劳动,因XX项目系王某某经手,故刘某在2017年12月18日通过微信询问相关情况。
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年终奖约定,年终奖属于业绩薪酬,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与公司业绩完成情况、部门绩效等均挂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2015年6月至7月在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招录,2015年8月1日起王某某调入华鑫证券,因此王某某主张2015年6月至7月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8月1日至11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可以看到王某某在为华鑫证券工作,华鑫证券应当支付王某某2015年8月1日至11月8日2.48万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并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0日,华鑫证券与王某某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合同期满终止条件,因此华鑫证券据此解除劳动合用缺乏依据,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34万元。
年终奖方面,双方确认王某某2015年和2016年的年终奖均为3万元,华鑫证券主张2017年王某某的年终奖为2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王某某2017年的年终奖应按3万元发放,按照其在职时间,华鑫证券应支付王某某2017年年终奖2.9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