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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读3项税收新政:调整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2019-7-31 20:22:17

  新京报快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消息,税务总局结合新出台的税收政策,针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政策解读视频会集中进行政策解读,提高税收政策确定性和透明度。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会,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张运增就车辆购置税法及有关征管规定、《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便民办税缴费10条新举措进行深入讲解。以下为直播内容摘录。

  车辆购置税法及有关征管规定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201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正式实施。与原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在征收范围、征管措施等方面都有一些变化。同时,税务总局通过精简申报资料,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

  首先,请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重大变化以及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进行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对车辆购置税法及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作一下介绍。

  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充分保障和改善民生,车辆购置税法与原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对征税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将原条例规定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5类,调整合并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4类。具体来说:

  一是将原条例中属于“电车”的“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进行了重新归并,前者并入“汽车”,后者单独作为一类应税车辆。

  二是取消了“农用运输车”类别,现行国标已将“农用运输车”并入“汽车”类别。

  三是将原来的“挂车”调整为“汽车挂车”。

  四是缩小了“摩托车”的征税范围,排气量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的摩托车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进一步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

  自7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的上述不属于应税车辆范围的车辆,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不同情形进行了细化: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属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但不属于车辆购置税法征收范围的车辆(例如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等),未在2019年7月1日前申报的,在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仍然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的确定以购车相关凭证开具或者注明的时间为准。

  例如:纳税人A购买一辆排量为125毫升的摩托车,发票开具时间为6月20日,则纳税人A在7月1日以后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关于减免税政策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三是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四是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五是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另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规定,新能源汽车免税、留学生回国购买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防汛专用车免税、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挂车减半征收等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享受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车辆,如果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改变车辆用途后,不再符合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条件的,车辆所有人或者原纳税人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前,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税手续。

  四、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款)或者进口自用车辆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计算应纳税额。自2019年7月1日起,原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停止执行。

  例如:纳税人A6月20日购买一辆发票注明不含税价为12万元的应税小汽车,该车原最低计税价格为15万。如纳税人A在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申报车辆购置税,应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10%=1.5万元);如果纳税人A在7月1日申报车辆购置税,应按其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12万元×10%=1.2万元)。

  五、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如果纳税人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取得呢?一是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二是可以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申报窗口申请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修订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总局近期修订出台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接下来,请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张运增讲解新修订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张运增]: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新修订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2010年,税务总局发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结合施行过程中的问题,于2015年进行第一次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完善投诉分类、压缩处理时限、建立回访机制、简化投诉文书等。自2015年修订以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有效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面对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税制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等一系列新形势、新要求,如何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解决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是摆在新税务面前的一道新课题。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税务总局全面检视问题,听取纳税人心声,认真整改落实,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努力以税务人的“辛苦指数”换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指数”。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扩大投诉范围,投诉边界更清晰

  新办法明确,对投诉人(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对纳税服务(包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范围,除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还包括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比如:对税务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等行为均可投诉。

  二、拓宽投诉渠道,主体权责更明确

  新办法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实名投诉,既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三、规范受理流程,办理时限再压缩

  新办法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四、建立快反机制,投诉处理更高效

  新办法明确了快速处理机制,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导致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的,自然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投诉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类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五、细化核实程序,投诉处理更规范

  新办法对投诉处理和反馈的要求更加细致明确,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程序,明确核实情况、沟通调解、提出意见等基本流程规定。对已受理的投诉,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税务机关要说明理由。

  六、增加复核环节,合法权益再保障

  新办法规定,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既完善了投诉人跟踪维权的渠道,又加强了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一步,各级税务机关将按照办法,规范高效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把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为民服务解难题中践行税务人的初心和使命。

  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针对今年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税务总局认真检视问题,扎实整改落实,于7月23日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接下来,请张运增处长对此进行解读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小微企业服务处处长张运增]: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这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主要内容。

  新举措以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为主线,从申报纳税、办税缴费、发票使用3个方面,针对当前困扰纳税人、缴费人的突出问题,推出10条改进措施,立行整改、全面提升,力争实现既为纳税人、缴费人减负,又为基层税务人减压的双赢。这10条新举措包括申报纳税方面的3条举措、办税缴费方面的4条举措和发票使用方面的3条举措。

  第一,在申报纳税方面,通过实行税收优惠“清单办”、出口退税“无纸办”、两个税种“合并报”,进一步精简纳税人报送资料,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一是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是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是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第二,在办税缴费方面,通过实行实名信息“前置采”、资料不齐“容缺办”、自助办税“更便捷”、探索证明材料“免提供”,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

  一是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无需再次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二是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三是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税务总局规范统一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金融机构场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机)布局及数量。

  四是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在发票使用方面,通过实行异常锁卡“网上解”、抵扣信息“有提醒”、发票信息“一站查”,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发票信息,减少纳税人处理发票事宜时间。

  一是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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