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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搭关系收好处费 原郴州国际建筑部经理关照项目


 
2019-8-5 16:36:23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行贿案判决书显示,郴州国际原建设部经理通过大学同学陈某牵线搭桥,关照通过仲某某介绍的多个企业中标郴州国际相关项目,仲某某按照5%的项目金额比例给予陈某好处费。在此过程中,仲某某自己还未企业垫付好处费28万元,仍难道刑罚。

  根据判决书显示,陈某(已起诉)通过于某认识了仲某某。陈某告诉仲怀春,自己在郴电国际(6.540, -0.06, -0.91%)有朋友,可以帮助仲某某中标郴电国际的工程项目。

  随后,仲某某与陈某商定,仲某某联系的公司在郴电国际中标后,仲某某按合同标的的5%给陈某好处费。

  2016年1-6月,仲某某联系的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扬中市中电电工设备厂有限公司、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陈某的同学、时任郴电国际工程建设部经理兼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邓某的关照顺利中标了郴电国际工程项目。为感谢陈某并谋求其后续关照,仲某某共计送给陈某74万元人民币。具体为:

  邓某于2012年10月23日受聘于郴电国际担任工程建设部经理,陈某是自由职业者是邓某的大学同学。

  公诉机关认为,仲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仲某某方面则认为,陈某不是公务人员,因此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定性表示不能理解,认为本案应该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来定性更为准确;同时认为,仲某某除了收受扬中中电6万元好处费外,在苏州宾城、神华建安中标的项目对接中都没有获益,而且仲某某为江苏宾城垫付的28万元,至今没有收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仲某某行贿的邓某、陈某均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云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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