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在我国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或者未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出具出口销售证明。
4月3日,国家药监局召开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出口质量监管工作专题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系统加强疫情防控出口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会议强调,全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要求,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出口质量监管工作,有效保障出口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徐景和指出,当前,国际疫情呈现加速扩散蔓延之势,全球对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数量剧增。在全力满足国内疫情防控产品需求的基础上,我国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产品走出国门,助力国际疫情防控。保障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事关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全系统要深刻领会中央保障出口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全力做好出口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有效保障出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
会议明确要求:
一是要迅速摸清企业情况,确保监管突出重点。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出口医疗器械企业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出口医疗器械产品,做到心中有数;监督指导出口企业完善出口产品档案,切实保证产品出口过程的可追溯;及时将出口企业清单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
二是确定专人负责上报,确保信息公开质量。国家局已将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注册的5类产品(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持续集中公开;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
三是准确把握法律定位,规范出口销售证明。对未在我国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或者未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出具出口销售证明。 |